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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东莞中心支公司因财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 被罚款20万元

2022年9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对代理人录用解约、组织、培训缺少有效管理

2022年9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存在财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对代理人录用解约、组织、培训缺少有效管理,对产品说明会举办情况缺少有效管理;钟展鹏、袁华海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分别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合计20万元;对钟展鹏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袁华海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3-05-12,负责人为陈宏有,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

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对各渠道销售人员的甄选录用、组织管理、教育培训、业绩考核、佣金和手续费、解约离司等。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机构合作管理制度,规范与代理机构合作过程中的资格审核、合同订立、保费划转和佣金手续费结算等。

根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

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保险公司应当规范销售宣传行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内部权限编写、印制和发放各类宣传广告材料,确保宣传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杜绝广告宣传中的误导行为。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东莞中心支公司因财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 被罚款20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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