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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开罚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被罚87万元

2022年9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2年9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郑桂钦、胡茜茜、朱佳桦、王梅红、吴云雄、何德明、陈俄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合计处以罚款87万元;对郑桂钦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对胡茜茜给予警告,并处1.1万元罚款;对朱佳桦给予警告,并处1.4万元罚款;对王梅红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吴云雄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何德明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陈俄生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的一家专业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亿元。 2011年,公司获得国际信用评估机构穆迪授予的A1保险财务实力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先后在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2011年分别入选美国《财富》、《福布斯》和英国《金融时报》世界500强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开罚单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漳州中心支公司被罚87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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