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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李艳红11月9日在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保险案件审判中,北京金融法院总结梳理了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李艳红11月9日在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保险案件审判中,北京金融法院总结梳理了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具体来看,李艳红表示,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贷款时,实行“捆绑销售”,要求贷款人在关联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应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保费以及保险违约金等叠加收费,有的合计利率超过合理范围,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保险公司通过保证保险介入P2P贷款平台相关业务,增厚经营业绩的同时也扩大了自身经营风险。

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个别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金来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联关系以及汽车购买人经济实力缺乏必要的审查,犯罪分子极易利用上述漏洞套取保险资金,形成诈骗;个别保险公司存在违反监管要求,从事异地承保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甚至将相关业务拓展至全国各地,导致风险外溢;在格式合同条款告知说明义务方面,个别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能就责任条款有效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导致对上述条款的效力产生争议;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涉及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销售商、资金周转中间商以及众多自然人,群体性强、影响面广、涉及链条长,个别保险公司在防范化解信访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有待加强。在办理保险质押贷款业务中,个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登记流于形式,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借款人还款记录保管不全,保单质押贷款是否收取保单原件的做法并不统一,对于保单质押贷款催收工作疏于管理。

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也应引起重视。主要表现: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直接以自己名义从事再保险业务,存在“未报批先办再保险”之情形,规避监管部门的审慎性监管;部分保险公司分公司或营业部缺乏相关再保险专业人员,再保险分出人在履行最大诚信和尽职厘定损失义务方面不规范,影响再保险分担风险功能的充分发挥。

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审理难点。在保险案件审判中,部分民事案件中存在车险诈骗,对于该类情况往往存在查明犯罪情节困难,认定犯罪事实困难,刑事犯罪定性困难,在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之间,侦查机关与民事审判尚需建立协同机制,有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葛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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