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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产保险新乡支公司秦洋因涉及财务数据不真实等原因 被罚款5万元

2022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因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秦洋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2022年9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因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不规范,秦洋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秦洋予以警告、罚款5万元。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成立于2019-07-18,负责人为秦洋,企业地址位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八路1号信合湖畔春天南苑2号楼2单元2101室,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

(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管理、监测、追责,防范其超越授权范围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中煤财产保险新乡支公司秦洋因涉及财务数据不真实等原因 被罚款5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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