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北京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栾会文因借款人意外险业务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内控管理不健全
2023年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北京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栾会文因借款人意外险业务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内控管理不健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改正,给予警告、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栾会文给予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37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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