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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0.5万元 涉及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2023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诺诚保险代理(济南)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诺诚保险代理(济南)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

2023年3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诺诚保险代理(济南)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诺诚保险代理(济南)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0.5万元。

诺诚保险代理(济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11-08,法定代表人为孙中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C909,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诺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0.5万元 涉及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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