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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上海双城路营销服务部王志利因提供虚假的报告 被罚款7万元

2023年8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区双城路营销服务部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2023年8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区双城路营销服务部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王志利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王志利警告,并处罚款共计七万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公司个险、银保、电销、互联网多渠道齐头并进,实现协同发展,运营管理水平及客户体验领先市场,并依托集团“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启平台经营新时代,持续提升产品、科技两大核心竞争力,推动内含价值及规模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公司秉承“保险姓保”理念,聚焦“产品+”战略,延伸寿险产品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上海双城路营销服务部王志利因提供虚假的报告 被罚款7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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