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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 被罚款15万元

2023年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时任幸福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卓越营业部经理蒋曼妮、关雪琴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幸福人寿湖北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助理李克宁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2023年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时任幸福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本部卓越营业部经理蒋曼妮、关雪琴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幸福人寿湖北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助理李克宁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幸福人寿湖北分公司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蒋曼妮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关雪琴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克宁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59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公司主要经营各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新型产品和相应的再保险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 被罚款15万元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 被罚款15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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