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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开罚单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罚款20万元

2023年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张国能、苏宇阳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8月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张国能、苏宇阳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罚款20万元;对张国能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对苏宇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财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亚太财险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自1943年在重庆创立传承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拥有近300种保险产品,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开罚单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罚款2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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