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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人寿保险新疆分公司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被罚款1万元

2023年9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警告,罚款一万元。

2023年9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警告,罚款一万元。

中华财险,全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2012年底,中华保险引入资本实力雄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3〕1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

行政处罚依据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一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9月11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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