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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开罚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被罚款31万元

2023年9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虚挂中介套取费用,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部经理唐伦

2023年9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虚挂中介套取费用,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部经理唐伦、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科技互联网业务部一分部团队经理金乐、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科技互联网业务部部门负责人陈旭彭、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杨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罚款31万元、对唐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金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陈旭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张彦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杨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实现多元化发展的起点;以保费收入衡量,平安产险是中国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金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二、唐伦(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综合开拓部经理)

三、金乐(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科技互联网业务部一分部团队经理)

四、陈旭彭(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科技互联网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五、张彦杰(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六、杨茜(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费用;虚挂中介套取费用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罚款31万元

二、对唐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三、对金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四、对陈旭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五、对张彦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六、对杨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9月18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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