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未向所有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时任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周福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9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未向所有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时任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周福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周福金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011年04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等。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三)风险管理咨询;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津金罚决字〔2023〕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金罚决字〔2023〕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周福金(时任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未向所有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9月22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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