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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等原因 被罚款18万元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18万元。

2023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18万元。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英文名:Nissay-Greatwall Life Insurance Co., Ltd. 原名: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是中国首家获准开业的中日合资寿险公司。公司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共同合资经营,注册资本金13亿元人民币(中外双方各占股50%)。目前公司已在长三角及北京地区开展各类个人和团体保险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和营业区域的扩大,公司正加快向全国性经营的寿险公司迈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3〕7号

被处罚当事人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8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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