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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开罚单 长安责任保险福建省分公司被罚11万元

2023年10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罗国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罗国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长安责任保险福建省分公司罚款11万元、对罗国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历经十年组建的我国首家责任保险公司,2007年9月29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8年6月16日正式成立福建省分公司。分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严格遵守《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福建保监局的有关规定,秉承“效益优先、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以“销售第一、客户至上”为经营方略,以追求“忠诚、专业、创新、进取”为核心价值观,积极创新财产保险经营模式,全面构建差异化的经营特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闽金罚决字〔2023〕1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二、罗国祥(时任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财务数据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长安责任保险福建省分公司罚款11万元

二、对罗国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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