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予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祝有君予以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予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祝有君予以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于2017-04-14,负责人为周正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MA760HF4XD,企业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A座9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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