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泰康养老保险宁波分公司被处24万元罚款 涉及监管标准化数据错报等事项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监管标准化数据错报;团体保单存在跨区域经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因监管标准化数据错报;团体保单存在跨区域经营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4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金罚决字〔202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金罚决字〔2023〕16号

被处罚当事人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监管标准化数据错报;团体保单存在跨区域经营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温馨提示:医保个账余额可参保“北京普惠健康保”。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