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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福建分公司被处5万元罚款 涉及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10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时任泰康养老保险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的黄德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0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时任泰康养老保险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的黄德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黄德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0 日,是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亿元,总部设在北京。业务范围涵盖团体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险三大领域。目前在全国已成立了23家分公司及9家企业年金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3〕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闽金罚决字〔2023〕16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二、黄德平(泰康养老保险福建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罚款5万元

二、对黄德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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