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编制并提供虚假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80万元。
2023年1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编制并提供虚假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80万元。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是一家总部设在云南,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公司成立以来,以“风险保障,成就价值,创造美好生活”为使命,秉承“诚信履责,价值奉献”的核心价值观,围绕“简洁高效,专业精细,特色经营,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逐步打造值得信赖、富有价值的保险金融集团,同时积极打造专业化、高品质的服务品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险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金罚决字〔2023〕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编制并提供虚假报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8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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