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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撤销分支机构 被罚款15万元

2023年11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时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张旭对上述违法事项负有责任

2023年11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未经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时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张旭对上述违法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民生人寿廊坊中支罚款合计15万元、对张旭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民生保险以“创造受人尊敬的公司”为企业愿景,以“为民生服务”为企业使命,现已成为万向集团旗下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民生保险创新业务部是公司的互联网产品孵化基地,全面整合集团的金融、支付、线下等优良资产,聚焦健康医疗、综合金融等创新互联网项目,采用互联网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廊金罚决字〔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廊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二、张旭(时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经批准撤销分支机构;编制提供虚假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民生人寿廊坊中支罚款合计15万元

二、对张旭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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