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2023年11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是一家综合性保险公司,该公司涉及意外保险、旅游保险、健康保险、少儿保险、女性保险等多种保险种类,致力于为社会不同人群提供不同险种的全方位风险保障解决方案和投资理财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日金罚决字〔2023〕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编制虚假资料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日照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1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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