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罚款12.6万元;对李华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富德生命人寿是一家综合性保险公司,该公司涉及意外保险、旅游保险、健康保险、少儿保险、女性保险等多种保险种类,致力于为社会不同人群提供不同险种的全方位风险保障解决方案和投资理财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卫金罚决字〔2023〕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二、李华(时任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罚款12.6万元 二、对李华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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