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宋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宋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宋飞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中华财险,全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中华保险引入资本实力雄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泰金罚决字〔202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宋飞(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营业部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泰安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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