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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富裕支公司牛秀芹因欺骗客户及截留客户保险费 被罚款1万元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因欺骗客户及截留客户保险费事项,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销售助理牛秀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3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因欺骗客户及截留客户保险费事项,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销售助理牛秀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牛秀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应当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或者解除保险代理业务授权等措施。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齐金监罚决字〔2023〕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齐金监罚决字〔2023〕24号

被处罚当事人

牛秀芹(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销售助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裕支公司业务员欺骗客户及截留客户保险费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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