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莹因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王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2023年1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莹因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王莹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王莹警告并罚款1万元。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是由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和产业投资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上海,目前注册资本金21.78亿元人民币,拥有员工超过5000人。永诚保险的股东由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大型电力企业集团、产业投资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金罚决字〔2023〕2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莹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条款费率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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