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因虚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罚款10万元。
2023年12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因虚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罚款10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中国人保财险与共和国同龄,在与国家共同成长的历程中,积极投身于“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崇高事业,以“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愿景,秉承“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中国人保财险在主营业务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承保领域不断拓宽,几乎涉及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不断得到加强,在国内财险市场上形成了难以复制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金罚决字〔2023〕3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费用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1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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