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按照规定对营业场所变更事项进行公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2023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因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按照规定对营业场所变更事项进行公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警告,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三个月。
白鸽宝,以保险科技驱动的全国互联网保险技术与产品解决方案供应商,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场景化SaaS云平台全流程服务生态。项目发起于2015年3月,厦门与上海设立双运营中心,持有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互联网网销资质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是国家技术企业,厦门市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吉金罚决字〔2023〕5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假列支费用、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按照规定对营业场所变更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2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三个月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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