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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开罚单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被罚款70万元

2023年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

2023年1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罚款合计70万元。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现注册资本金为51亿元人民币,其中交通银行持股62.5%,MS&AD保险集团持股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3〕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金罚决字〔2023〕6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2.编制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3.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合计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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