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王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王萍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王萍警告,罚款一千元。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是年保费收入超1600亿元、总资产超1.3万亿元人民币的全国性A+H上市公司,《财富》和《福布斯》双世界500强企业,连续多年获惠誉财务实力评级“A”级。公司主要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萍(时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超犹豫期回访的事项承担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一千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1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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