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平陆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1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平陆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平陆文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平陆文(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事项承担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3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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