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33万元。
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33万元。
安盛天平全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大的外资财险公司,立志于成为国内领先的、以客户为中心的数字化直销保险品牌。安盛天平由原天平汽车保险与AXA安盛集团在华全资财产险子公司合并而设立。依托AXA安盛集团雄厚的财务实力,杰出的品牌价值和优秀的专业能力,并融合了天平保险丰富的本土经验资源和服务网络,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及时、便捷、值得信赖的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金罚决字〔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3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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