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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赵洲因虚列费用事项 被处罚款7万元

2024年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因虚列费用,时任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总经理赵洲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因虚列费用,时任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总经理赵洲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赵洲警告并罚款7万元。

白鸽宝成立于2015年,是互联网保险产品与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持有全国保险中介许可证、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白鸽宝作为白鸽在线旗下主要负责保险产品设计、研发、运营以及落地支撑的金融公司,以“保险科技”为核心驱动力,通过不断完善场景化产品矩阵,构建快速响应场景且紧贴百姓需求的全新体系,致力于实现保险供应链的价值再造与重塑,做更懂百姓的保险。目前,白鸽宝在全国设立数十家分支机构,形成辐射全国的市场格局,并与70余家知名保险公司达成战略保险业务涵盖百姓的衣食住行医等方方面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贵金罚决字〔2024〕2号

被处罚当事人

赵洲(时任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虚列费用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7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1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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