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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开罚单 中信保诚安徽省分公司被罚款2万元

2024年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时任中信保诚安徽省分公司总经理孙玉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时任中信保诚安徽省分公司总经理孙玉利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对孙玉利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于广州,由中国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联合发起创建。目前,中信保诚人寿总部设在北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23.6亿元人民币。秉承“聆听所至,信诚所在”的经营理念,开业以来,中信保诚人寿在产品开发、业务发展、机构拓展、渠道建设、风险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迅速建立和完善了内控和公司治理机制,并以优异的市场表现、杰出的专业化运作活跃在中国寿险市场。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皖金罚决字〔2024〕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金罚决字〔2024〕28号

被处罚当事人

孙玉利(时任中信保诚安徽省分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执业登记信息不真实问题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3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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