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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开罚单 上海天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被处罚款2万元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天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天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规定,对上海天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上海天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03-26,法定代表人为朱剑萍,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保险公估【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估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4〕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金罚决字〔2024〕2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上海天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未按规定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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