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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处罚款4万元 涉及任命不具有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3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任命不具有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2024年3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任命不具有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4万元。

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0-16,法定代表人为侯旭,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晋金管罚决字〔2024〕20号

被处罚当事人

北京中天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任命不具有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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