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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王燕青因未对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 被处罚款0.4万元

2024年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因未对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无代理人培训档案

2024年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因未对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无代理人培训档案,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拓展中心部门负责人王燕青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王燕青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30日,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核心成员,注册资本为278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楚金罚决字〔2024〕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楚金罚决字〔2024〕13号

被处罚当事人

王燕青(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业务拓展中心部门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未对代理人进行后续教育,无代理人培训档案”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0.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1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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