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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博乐中心支公司李二洋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虚列广告费用套取资金

2024年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博乐中心支公司因虚列广告费用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博乐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二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博乐中心支公司因虚列广告费用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博乐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二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李二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为我国中大型寿险公司之一。中国太平拥有89年品牌历史,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2018年,中国太平高质量进入世界500强。作为中国太平战略发展的主要力量,太平人寿坚持“共享太平”的发展理念,全力践行“为您分担风险、与您共享太平”的社会责任,依托集团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金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李二洋〔时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博乐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博乐中心支公司虚列广告费用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博尔塔拉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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