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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开罚单 山东鲁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款4.5万元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鲁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2024年3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山东鲁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山东鲁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山东鲁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8-02,法定代表人为刘莎莎,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4580407527W,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1号楼2单元505号,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潍金罚决字〔202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山东鲁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客户告知书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潍坊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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