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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河南分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 涉及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等事项

2024年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

我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陕西电视台独家媒体支持的创新型的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个人及团体人寿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模式:依托陕西电视台强大的媒体平台从事保险电视销售,力争通过电视销售和传统销售模式的结合,在三年内成为全国较有影响力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公司将以良好的的工作环境、系统规范的专业培训、富有竞争力的薪酬诚邀各界精英的加盟,共创美好明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4〕42号

被处罚当事人

陕西电广传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编制虚假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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