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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公司卢洋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等事项 被处罚款11万元

2024年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时任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卢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卢洋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2024年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时任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卢洋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卢洋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09-18,法定代表人为卢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94897608Y,企业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A6#仓库号楼6层607,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金罚决字〔2024〕39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卢洋(时任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河南汇纳引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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