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联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上海联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
2024年4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联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上海联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1万元罚款。
上海联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产品主要由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险、货物运输险、产品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险等。公司组织机构有总经理室、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客户服务部和营销部五个部门,与多家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沪金罚决字〔2024〕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金罚决字〔2024〕2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上海联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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