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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四川分公司因代理人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等事项 被处罚款25万元

2024年4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一、欺骗投保人;二、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三、代理人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时任副总经理庄杰、时任总经理助理陈姿桦、时任营销部经理付伟、时任银保销售本部经理向冬、成都城区收展三区代理人蒋雪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4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因:一、欺骗投保人;二、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三、代理人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时任副总经理庄杰、时任总经理助理陈姿桦、时任营销部经理付伟、时任银保销售本部经理向冬、成都城区收展三区代理人蒋雪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四)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陈姿桦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付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庄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向冬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蒋雪梅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泰康人寿全年规模保费跨越900亿元平台,总资产近5300亿元,净资产超329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1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金监罚决字〔2024〕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庄杰(时任副总经理)

三、陈姿桦(时任总经理助理)

四、付伟(时任营销部经理)

五、向冬(时任银保销售本部经理)

六、蒋雪梅(成都城区收展三区代理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欺骗投保人

二、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三、代理人给予客户合同外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四)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二、对陈姿桦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三、对付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四、对庄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五、对向冬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六、对蒋雪梅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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