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24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钱锟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24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钱锟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全国性、综合性保险经纪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金监罚决字〔2024〕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钱锟(时任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成都创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

二、对钱锟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1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