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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监管局批准撤销阳光财险乌鲁木齐鲤鱼山路支公司

2024年5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关于同意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路支公司的批复》,经审查,批准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路支公司。

2024年5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关于同意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路支公司的批复》,经审查,批准撤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路支公司。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将该支公司撤销后的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存续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做好对客户的解释说明及后续服务工作。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路支公司应当在本批复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注销的《保险许可证》上缴新疆监管局,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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