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监管动态 >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开罚单 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款2.3万元

2024年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未设分支机构区域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业务档案不完整规范,时任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学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未设分支机构区域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业务档案不完整规范,时任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学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对杨学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万元。

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04-12,法定代表人为李卓,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997563370252,企业地址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二环路安置小区9栋临街第一层和第二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琼金罚决字〔2024〕10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二、杨学涛(时任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未设分支机构区域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业务档案不完整规范。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二、对杨学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7月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相关推荐

  • 1、声明事项:将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2、保险事项: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3、除外事项: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除外不保的危险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
    基础知识 被保险人 保险人 保险 2024-7-11 17:23:54
    0阅读
  • 保险终止,是指保险人、投保人结束保险合同的行为。包括自然终止与解约终止。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届满,或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已履行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给付义务,或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完全灭失等原因而终止。解约...
    0阅读
  • 联合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年金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人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参加...
    0阅读
  •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能获得经济收益。...
    0阅读
  •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要业务,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估机构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法院等的委托对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进行查勘、检验、鉴定和估损,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和事故责任方...
    0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