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未设分支机构区域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业务档案不完整规范,时任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学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未设分支机构区域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业务档案不完整规范,时任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学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对杨学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万元。
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04-12,法定代表人为李卓,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997563370252,企业地址位于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二环路安置小区9栋临街第一层和第二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琼金罚决字〔2024〕10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二、杨学涛(时任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超出承保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在未设分支机构区域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业务档案不完整规范。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亚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3万元 二、对杨学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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