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罚款26万元。
2024年7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罚款26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隶属于金融央企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评价、服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A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国际A级公司,经营历史悠久,管理先进规范,服务专业诚信,品牌形象良好,曾获“中国十大最佳保险公司”“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等荣誉。股东实力雄厚。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经营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之一,1929年创立于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6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虚假资料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6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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