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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第2页

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4.偿还住房贷款12期(1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12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提取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8.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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