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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第4页

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11.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如签订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即按协议办理。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

1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②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3.支付房租

公积金缴存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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