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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第5页

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注:每户每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每年限提一次。

本资料依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株洲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解释汇编。此后政策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销户提取的,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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