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
南平市工伤保险参保办理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2004]综127号)。
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3号)。
办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不满60周岁、女干部不满55周岁、女工人不满50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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