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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第2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需缴费。下面,金投保险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2015相关问题。

第五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按照下列项目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一)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费用;

(二)工伤认定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调查、取证、送达等费用。

第六条 工伤保险实行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工伤职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合理、便民、高效原则,拟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辖区的,由注册地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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